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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破壞電力設備”的重罪如何“重”起來

機械 2016-05-20 11:06:03 來源:財經(jīng)網(wǎng)

對于電力設備的保護,一般而言,要建立健全打防并舉、警企合作、應急預警、群防群治等機制;而就法律層面講,我想,當前著重要解決的是,讓“破壞電力設備”的重罪如何“重”起來?

“破壞電力設備”的重罪如何“重”起來

電力供應,在當代社會,與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息息相關,更不要說對企業(yè)的生產(chǎn)了。影響最嚴重的恐怕要算躺在手術臺上已開腦或破肚的病人,生死攸關。

正因為如此,刑法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,定性為重罪,屬于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“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”:第一百一十八條規(guī)定“破壞電力……設備,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(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)……造成嚴重后果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”

所謂電力設備,是指用于發(fā)電、供電、輸電、變電的各種設備,如供電系統(tǒng)的調(diào)相機、變壓器、高壓線路、導線、避雷線、絕緣子、登桿塔的抓梯和腳釘,巡視檢修專用道路、船舶和橋梁、標志牌及附屬設施,等等。

導致電力設備被破壞的,分為自然災害和人為破壞兩大類。

對于自然災害,比如地震、山體滑坡,比如颶風、洪水,人們只能預防,在建設和保護過程中考慮防災減災,并做好應急處置預案。這方面隨著技術的進步,預防和改善的空間越來越大。

人為的破壞分為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兩種,也可以分為有組織行為與自然人的個體行為。

作為戰(zhàn)爭行為的炸毀電力設備,作為恐怖襲擊的破壞電力設施,包括2015年12月23日烏克蘭電力公司的網(wǎng)絡系統(tǒng)遭到黑客攻擊,因而帶來烏克蘭西部地區(qū)大面積停電這類信息時代新出現(xiàn)的事件,那是國家安全層面的大事,主要靠政府、軍隊和國土安全部門采取對策,公民有配合支持的義務。

普通公民主要關心的是如何預防和制止一般性的破壞行為。

之所以在刑法中定性“破壞電力設備”為重罪,是相對于本罪與一般的盜竊罪、故意毀壞財物罪不同。比如罪犯偷盜發(fā)電廠倉庫中的銅線,與盜割正在使用的電纜的銅線,后者的罪惡就要嚴重得多,因為造成的后果完全不同,即危害了公共安全。

又如,采用放火、爆炸等方式破壞電力設備,與一般的采用放火、爆炸等手段作案也不同,由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屬特別法條,根據(jù)特別法條優(yōu)于普通法條的規(guī)則,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來定罪量刑,結(jié)果一定重于一般的放火罪、爆炸罪,同樣也是因為危害了公共安全,性質(zhì)特別嚴重。

然而,盡管刑法規(guī)定了“破壞電力設備罪” 的嚴重性質(zhì),量刑是嚴厲的,但是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還是大量存在。

從客觀上講,當然是電力供應已在全國城鄉(xiāng)普遍布網(wǎng)。而大規(guī)模、社會化、常規(guī)的電力供應,必然要依賴電力生產(chǎn)和輸送系統(tǒng):從跨山越水的遠程傳輸?shù)接脩羯鐓^(qū)的變壓轉(zhuǎn)換,任何一個節(jié)點出了問題都有可能影響全局。這首先是好事,想起我1960年代上中學還在點煤油燈,我湖北江漢平原老家1980年代初才有電燈,真有恍如前世的感覺。即使這客觀上造成了巡視和保護供電設備的困難,那也是社會發(fā)展的必要付出。

對于發(fā)生在廣闊鄉(xiāng)村地帶的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犯罪,比如盜割電纜線和變壓器的銅線銅芯,有人說是因為愚昧和“窮瘋了”,爛命一條不知死活。我覺得這種說法貌似有點道理,實際上不是這么回事。如今的人,凡是見過電燈、看過電視的,哪有不知道電力供應重要性的?有誰是不靠盜點銅線之類就要餓死凍死的?無非心存僥幸,認為不會被抓住,或者被抓住也沒有什么大不了的!

《南方周末》5月19日關于電力設施保護的報道,開篇講了清遠市一個盜竊電纜的犯罪團伙案例,就生動表明破壞電力設備的絕不僅是小打小鬧的貪財而已。

對于電力設備的保護,一般而言,當然正如廣東電網(wǎng)保護中心主任韓忠輝所言,要建立健全五種機制,即打防并舉、警企合作、電力公司自身人技物聯(lián)防、應急預警、群防群治;而就法律層面講,我想,當前著重要解決的是,讓“破壞電力設備”的重罪如何“重”起來?

2015年4月24日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,審議通過了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的修訂: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,這只是放松對售電企業(yè)的牌照管制,允許民營資本進入供電領域,不涉及電力設備的保護。

據(jù)報道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》將全面修訂,國家發(fā)改委的修訂送審稿已上報國務院,立法審查工作正在進行中。

早在1986年12月9日,最高人民檢察院就有《關于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復》對一些相關問題的辦案發(fā)布了指導意見。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公布了《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。這些多年的司法實踐,積累了許多辦案經(jīng)驗教訓。

司法解釋明確,屬于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(guī)定的破壞電力設備“造成嚴重后果”的四種情形包括:造成1人死亡、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;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,致使生產(chǎn)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;造成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;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。

根據(jù)司法解釋作出的規(guī)定,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,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。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。

我期望,全面修訂后的“電力法”,將對那些故意破壞電力設備的犯罪有更嚴厲的儆戒,讓有犯意者知所畏懼而放棄作案。

首先,對破壞電力設備,怎樣才算“造成嚴重后果”,標準必須更嚴厲。2007年最高法的那個司法解釋,列舉了應“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無期徒刑或者死刑”的四種情形:“造成1人死亡、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;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,致使生產(chǎn)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;造成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;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后果的。”從10年有期徒刑到死刑,這個可自由裁量的幅度太寬。破壞電力設備導致死人的事,大概只有用放火、爆炸之類手段作案才可能發(fā)生,經(jīng)常發(fā)生的盜割電纜之類破壞一般就不用擔心發(fā)生這種后果了。“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”,這在地廣人稀的山區(qū)應該算很嚴重的狀況了,為什么還要加上“致使生產(chǎn)、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”的限制嚴懲的條件呢?

其次,對于是否有犯罪故意,應該更嚴厲。“破壞電力設備罪”與一般的盜竊罪和損壞公私財物罪不同的是,破壞的是“正在使用中”的電力設備,如果是倉庫中貨品和廢棄不用的動力線之類,不涉及危害公共安全,定罪就要輕得多。所以,在認定犯罪故意時,必須從嚴,否則就可能讓犯罪分子避重就輕鉆空子了。

現(xiàn)在發(fā)生最多的破壞電力設備犯罪中,就是盜割電纜、盜取變壓器的銅芯的犯罪分子。他們把盜取物賣到廢品收購站,收購站并不問來歷就收了。一旦案發(fā),收購者就極力開脫罪責,表白自己的無辜。如果法律規(guī)定了收購者有自證清白的責任,他就要記載購進與賣出的往來明細賬,上下家都可以追溯、對質(zhì)。如果違法犯罪成本高,收購被盜電力設施的人就不會冒險收購可能來路不明的銅絲之類;如果偷了也沒處賣,盜竊電纜的人自然就沒有了。

再次,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,應該在判處主刑的同時,增加“并處罰金或沒收非法所得”這一附加刑。如果說這對“光棍一條”的盜割者威懾作用甚微,那么,對于開廢品收購站或企業(yè)的共犯,還是有效的吧?

正如《南方周末》所說,“保護電力設備:這不應是一個人的‘戰(zhàn)斗’。”而是需要全社會的通力合作,本人不是法務人,也不在電力系統(tǒng)工作,只是根據(jù)個人感受和業(yè)界朋友的意見,著重提及這么幾點。總之,希望關系公共安全的電力供應,受到盡可能完善的保護,特別是要盡可能杜絕人為的破壞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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