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老體弱 就不能做主賣房嗎?
記者在近日的采訪中,連續(xù)發(fā)現了兩起老人賣房后,家人以其是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由,反悔合同的訴訟。這是一個普遍現象嗎?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發(fā)現,最近兩年,以“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”為訴由,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8起案例中,竟有7起涉及老年人。
老人年事已高、患有嚴重疾病、精神有殘疾等理由,是否可以“毀約”?被鑒定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,就能對抗白紙黑字的合同嗎?法院的判決表明,合同是否有效,對老人民事行為能力以及這一民事行為能力發(fā)生時的狀態(tài)所做的司法鑒定是關鍵。
1
故事
92歲老人賣房子女反悔
稱母親是文盲又患病
2016年的春天,是北京房價“放風箏”的時期。李先生和妻子都已快40歲,女兒大了之后,住房一下子變得擁擠,夫妻二人籌劃著換房改善生活。
2016年農歷新年一過,對樓市敏感的李先生就開始看房,元宵節(jié)過后的第二天,2月24日,他就通過中介公司,以258萬元的價格,拍板買下一套位于朝陽區(qū)的二手房。
賣給李先生房子的是一名92歲的老太太王女士,房子在老人一人名下,老人的丈夫同意賣房。在前期看房、議價、簽訂合同等階段,王老太的一兒一女都陪著老人。
2016年5月28日,房屋辦理了網簽,下一步將是銀行貸款面簽,但購房進程就此卡住了。
進入六月份,李先生多次去電、去函催促王老太配合自己面簽,但老人的兒子馬亮始終推諉,并表示自己母親不想賣房了。
直到辦理貸款的最后期限,王老太還是拒絕。無奈之下,李先生將王老太告上了法庭,要求其繼續(xù)履行合同,并支付違約金直至過戶之日。
庭審中,作為代理人,王老太的兒子馬亮向法庭出具了一組證據,其中包括了醫(yī)院的診斷報告單、診斷證明、處方等,證明自己母親是92歲高齡的老人,文化程度為文盲,且身患多種疾病,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影響其對本案合同的認知,無法看清及理解合同內容。
王老太是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需要司法鑒定。案件審理中,馬亮申請對母親自2016年2月24日起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。
同年12月13日,北京安定醫(yī)院出具《不受理鑒定說明》,稱現有資料不夠充分,故不能受理。馬亮表示其不再補充資料,并撤回了鑒定申請。
判決
年老體弱不等于沒能力
合同有效
法院審理認為,依法成立的合同,受法律保護。王老太作為成年人,應推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,其雖提交了就醫(yī)記錄及文化程度證明,但年老體弱或文化水平低并不等同于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,且王老太提交的就醫(yī)記錄絕大部分均發(fā)生于本案交易文件簽訂后,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簽約時,是限制或限制行為能力人。
法院還認為,王老太的一兒一女參與了簽約過程,在此情況下,王老太被哄騙或欺瞞的可能性極低。最終,法院支持了原告李先生的訴求,判決王老太一方繼續(xù)履行合同,并支付違約金直至過戶之日。
一審宣判后,王老太提起了上述,二審法院維持了原判。
2
故事
80多歲老夫妻賣房 不履約被起訴
和上文李先生購房經歷類似,韓女士和丈夫也是在2016年上半年跳進了購房潮。通過中介公司,他們在東城區(qū)看中了一套二手房,房主是80多歲的趙大爺夫婦。
2016年3月13日,韓女士與趙大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,房屋總價480萬元。同日,趙大爺的老伴張大媽作為房屋共有人,也在同意出售房屋證明上簽字。
房屋評估報告出來之后,趙大爺向韓女士承諾,最晚于2016年5月6日前配合辦理銀行面簽手續(xù)。
但過了最后期限,趙大爺仍未履約,韓女士和丈夫將趙大爺夫婦訴至法院,要求其繼續(xù)履行合同,并支付截至過戶之日的違約金。中介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與了庭審。
庭審時,因為趙大爺臥病在床、生活不能自理,他的老伴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出庭應訴。
被告張大媽說,2016年3月13日,韓女士與中介人員直接上門與自己老伴協商房屋買賣事宜,“我老伴已83歲高齡且有腦梗死,韓女士和中介未充分說明合同內容的情況下,他由于認知能力的限制,作出了違反其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,簽訂了合同?!?/p>
原告韓女士則稱,簽約當天,李大爺意識清醒,知曉所簽合同為出售房屋。韓女士還提到一個細節(jié),“簽合同那天,因成交價格比掛牌價貴了1萬元,李大爺對此還表示很滿意?!?/p>
案件審理過程中,張大媽申請了對老伴簽約時及現在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。2017年6月5日,北京安定醫(yī)院出具《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意見書》,鑒定意見為:李大爺臨床診斷為器質性精神障礙,受所患疾病的影響,認識及意思表達能力喪失,應評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。
但鑒定意見同時認為,關于李大爺簽約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問題,因鑒定材料不充分,不受理該事項鑒定。
2016年6月30日,法官來到李大爺家中,李大爺能正常理解談話內容,并簽字確認,而且,李大爺再次表示不同意出售涉訴房屋。
判決
簽合同時狀態(tài)是關鍵
繼續(xù)履約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司法鑒定意見及6月30日李大爺談話時的認知狀態(tài),法院對二被告所稱“李大爺簽約時對合同內容不知情”的主張不予采信,況且作為房屋共有產權人的張大媽在同意出售房屋證明上簽了字,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韓女士的訴求,判決李大爺一方繼續(xù)履行合同,并支付截至過戶之日的違約金。在這一案件中,老人被鑒定為限制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足以對抗合同,簽訂合同當時的民事行為能力狀態(tài),才是關鍵。
3
故事
從小就智力差 家人不認可老人“賣房”
1999年,有著城鎮(zhèn)戶口的曹先生與朝陽區(qū)十八里店鄉(xiāng)村民龔大爺簽訂了一份《房基地轉讓協議》,之后曹先生在這一宅基地上建房。2010年,曹先生所在村開始拆遷,上述宅基地上的房子可以獲得兩套回遷安置房。自知城鎮(zhèn)戶口不能購買農村宅基地,于是,曹先生和龔大爺在2012年7月,簽訂了一份協議。協議約定:原宅基地上建筑為曹先生投資所建。經二人商議,龔大爺同意一套回遷房歸曹先生所有。
2015年,回遷房建好了,但龔大爺的家人卻不認可曹先生手中的協議。龔大爺的妻子許大媽,作為丈夫的監(jiān)護人,將曹先生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確認2012年的協議無效。許大媽在庭審中稱,龔大爺從幼時起,一直智力低下,因為兄弟姐妹多,家庭經濟條件差,父母也未為其進行治療。許大媽認為,2012年的協議已經遠遠超過了龔大爺的認知和行為能力,并且自己作為監(jiān)護人,對龔大爺這一該行為也不予追認。
案件審理期間,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龔大爺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。
2016年9月29日,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,龔大爺診斷為輕度精神發(fā)育遲滯,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。據此,如果2012年前后沒有導致龔大爺智力損害的致病因素存在,可以推定其2012年同樣診斷為輕度精神發(fā)育遲滯,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。
判決
老人是限制能力人 協議無效
法院認為,根據司法鑒定,原告在2012年7月與被告簽訂《協議》時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且原告的監(jiān)護人明確表示不對該協議進行追認,故該協議應屬無效。法院判決支持了龔大爺家人的訴訟請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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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報記者 張宇 J2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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