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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手房買賣違約現(xiàn)象誰之過?有房主一房二賣賠40多萬

房產(chǎn) 2018-08-28 02:24:41 來源:央視新聞客戶端

  【記者調(diào)查:二手房買賣常見違約現(xiàn)象】二手房買賣 誰在喪失誠信?

  “誠實信用原則”是市場經(jīng)濟活動的一項基本準則。但近幾年,面對攀升的房價,受利益驅(qū)動,在二手房交易中,出現(xiàn)了不少完全喪失誠信原則的惡意毀約行為,在破壞交易環(huán)境的同時,也造成了大量的司法訴訟。

  2016年9月,在北京工作的白先生通過中介,和出賣人禹先生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以340萬的總價款,購買禹先生位于北京市昌平區(qū)北七家鎮(zhèn)名流花園的一套約160平方米的房子。賣房人禹先生承諾在2016年11月1日前辦理房屋的抵押注銷手續(xù)。

  買房人白先生的代理律師 劉軍:我們在(2016年)12月16日之前催告他去辦解押,我們要履行這個合同,但是對方以各種各樣的理由不去辦。

  事實上,就在2016年9月簽訂購房合同到2016年12月這段時間,北京二手房價格出現(xiàn)了快速上漲,涉案房屋所在地昌平區(qū)北七家鎮(zhèn)附近的房子從每平方米2萬多元,跳漲到了4萬余元。

  買房人白先生的代理律師 劉軍:對方就說辦解押可能還需要一些手續(xù)費,可能要十萬塊錢,我們這邊就不同意。

  記者:意思是說讓你們付了這個手續(xù)費?

  買房人白先生的代理律師 劉軍:對。

  對于沒有依照合同約定,在2016年11月1日前辦理房屋解押手續(xù),賣房人禹先生是這樣解釋的。

  賣房人 禹先生:當時他是跟我說什么,希望我們能夠延期,他說我現(xiàn)在可能給不了你那錢(首付115萬),那我說沒關系,我就等你一下。是通過中介告訴我的,其本人我記得沒有給我明確表述過,我們一直跟中介聯(lián)系的。

  買房人白先生的代理律師講,由于賣房人禹先生遲遲不對房子進行解押,導致合同無法履行,2016年12月25日,買房人白先生向賣房人禹先生發(fā)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。

  就在解除合同當天,買房人白先生又和他人簽訂合同,花400萬元購買了臨近小區(qū)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,約合每平方米4.4萬元。而依照他三個月前和禹先生簽訂的合同,那套160平方米的房子,340萬,約合每平方米2.1萬元。

  買房人白先生的代理律師 劉軍:現(xiàn)金高了有60萬,而且面積縮水了有一套房,70個平方米,當事人是什么心情?

  買房人白先生將賣房的禹先生起訴到北京昌平法院后,法院對此案先后進行了三次公開開庭審理。今年6月23日,做出一審判決,判決賣房人禹先生支付違約金68萬元,并賠償買房人白先生居間代理費損失7.48萬元,并承擔案件受理費用總計5.1萬元。

  禹先生不服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目前北京一中院正在對此案進行二審。

  以“遷戶口”相要挾 失信違約判賠

  受利益驅(qū)使,二手房買賣中,置誠實守信原則于不顧的違約方,會找出各種各樣的借口來推諉拖延、拒不履行合同,其中,借戶口說事的也不少見。

  8月16日,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,買賣雙方對簿公堂的原因,是房產(chǎn)過戶后,賣房的白先生并沒有依照合同約定,及時將自己的戶口從房子內(nèi)遷出,并且一拖就是近兩年。

  賣房人 白成山:因為閨女在國外上學急需要錢,我這沒辦法,我說先把這房子賣了吧,賣完了以后,價錢方面我也考慮,那時候的房價大概在180萬左右,中介給我150萬,我就給賣了,這不是著急用錢嗎。

  為什么房子過戶都快兩年了,戶口還沒遷出呢?白先生的解釋是他自己還有一套拆遷房,但因為沒有房本不能落戶;他本想把戶口遷移到自己哥哥家里去,但因為不符合直系親屬的要求,被派出所拒絕了。

  因為白先生一家的戶口遲遲不遷出,買房人小陳認為自己利益受損,于是在今年2月2日將白先生起訴到了北京朝陽法院,要求賠償戶口未遷出所產(chǎn)生的違約金15萬元。起訴一個月后,賣房人白先生一家的戶口遷出了。

  買房人 陳慶園:為什么你一直遷不出?我2月份一起訴,你3月份就遷出來了呢,為什么這么巧呢?

  法官介紹,在北京城區(qū),二手房買賣中因戶口遷移問題,造成的訴訟逐年增多,這里面除部分賣房人因為賣房后住進公租房、養(yǎng)老院等不具備戶口遷移條件外,更多的還是因為賣房人的不誠信行為所導致。

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史智軍:我們在審理當中發(fā)現(xiàn),更多是因為出賣人覺得自己賣房賣便宜了,所以他就不按時把戶口牽出去,以此作為和買受人談判的價碼,能不能再把房屋的價格往上抬一抬,再增加一些錢呢。所以明顯的是一個違背誠信的行為。

  對于白先生和小陳因戶口遷移問題產(chǎn)生的房屋買賣糾紛,北京朝陽法院一審認定賣房人白先生違約,判決賠償買房人小陳違約金52910元。白先生承認自己違約,但認為違約金數(shù)額過高,上訴到了北京三中院,請求降低賠償額度,該案目前二審還沒有宣判。

  學區(qū)房遇新政 不誠信交易判違約

  在二手房交易中,有部分是學區(qū)房,由于學區(qū)政策變化而導致的購房糾紛也不少見。

  北京的劉女士為了讓孩子在2018年就讀朝陽區(qū)一重點小學,特意在2017年3月,通過中介購買了王先生夫婦名下的學區(qū)房,雙方約定:賣房人應將房子所對應的學區(qū)名額在2018年3月1日前空出;如學區(qū)情況、學區(qū)名額不屬實,或者逾期遷出戶口,致使買房人劉女士無法實現(xiàn)購買學區(qū)房的目的,劉女士有權解除房屋買賣合同。

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楊夏:兩家比較特殊,兩家都有孩子,都要上學,而且是前后腳,就是今年我來上,占用這個學區(qū)的學位,那么明年房屋過戶給你之后,你這個孩子接著再上學,是這樣一個情況。

 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一個月后,2017年4月27日,北京市朝陽區(qū)教委頒布了新的學區(qū)政策,一棟房子6年內(nèi)只能有一個學位。新政導致的結果是,如果賣房的王先生夫婦2017年用了房子對應的學位指標讓自家孩子入了學,那買房的劉女士2018年就無法再讓自家孩子升入這所小學了。

  但就在這種合同約定事項出現(xiàn)重大變動的情況下,賣房人在沒有和買房的劉女士進行任何協(xié)商的情況下,2017年5月,直接使用涉訴房屋的指標為自家孩子辦理了上學手續(xù)。買房的劉女士獲悉這一情況后,要求解除合同。但賣房的王先生夫婦不同意,認為買房人劉女士家孩子在2018年無法升入原先的重點小學是政策變化所致,不是自己違約。為此還要求買房人劉女士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100余萬元。

  北京市朝陽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,賣房人王先生夫婦在明知新政六年一學位的情況下,仍使用涉訴房屋的指標為自己的子女辦理入學登記手續(xù),導致買房人劉女士的子女無法再根據(jù)原合同約定使用涉訴房屋的入學指標,從而使劉女士買房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(xiàn)。最終認定賣房人王先生夫婦構成違約,判決雙方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賣房人支付買房人劉女士違約金15萬元。

  北京三中院二審此案后,支持了一審判決,只是對違約金數(shù)額進行了調(diào)解。

  法官解釋,此案法院之所以判定賣房人違約,并承擔大額違約金,主要還是因為他們違背了誠信原則。

 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楊夏:這種情況下,一般是不會認定為出賣方違約或者買受人違約,因為這是出現(xiàn)了一個政策的變化,但是這個出賣方因為沒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,跟對方及時去溝通、協(xié)商,自己就把這個學位給使用了,那么這種情況下他可能侵害到對方的權益了,使對方買這個房子的目的直接就落空了,所以他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。

  一房二賣 不誠信房主賠40多萬

  當房價上漲時,面對利益的誘惑,個別不誠信房主會想盡各種方法拒絕履行原購房合同,有的更干脆,直接一房二賣。

  在江蘇蘇州,2016年2月,買房人周先生與賣房人王先生通過中介簽訂了一套約300平方米房屋的買賣合同,總價款199.5萬元,約定2016年5月10日前辦理網(wǎng)簽手續(xù),周先生支付了8萬元的購房定金。但眼看著辦理網(wǎng)簽的時間到了,買房的周先生卻怎么也約不上賣房的王先生了。

  買房人 周先生:總是以各種理由――不在蘇州,出差了,等什么時間回來再回答,等到那個點,他也不主動聯(lián)系你。

  那段時間,蘇州的房價漲幅較大,周先生覺得賣房的王先生可能認為房子賣虧了,所以在進行推脫。后來賣房的王先生果然提出,房子漲了四五十萬,要加價。買房的周先生同意加十萬,但最后,賣房的王先生干脆說不賣給他了。

  買房人 周先生:不賣了,就是不賣了,拿我怎樣,只要收你多少錢,多少錢還給你,這個事情就沒有了。

  周先生隨即將賣房人王先生起訴到了當?shù)胤ㄔ海⑻岢鲐敭a(chǎn)保全申請,查封了涉案房屋。就在法院審理期間,另有兩名買房人也將王先生訴至法院。原來,在利益驅(qū)使下,賣房人王先生在和買房的周先生簽訂合同一個月后,又和他人簽訂了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約定房屋總價230多萬元,并收了定金20萬元。

  法院審理后對該案作出判決,房子最終還是以原定199.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一個買房人周先生。并判決一房二賣的王先生支付第二個買房人違約金40萬元。

  蘇州市吳中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 史華松:通過兩個案件的處理,最后被告付出的代價是40萬元的違約金,以及法院在處理過程當中產(chǎn)生的訴訟費用、保全費用等等,相關的訴訟成本全部由被告承擔??梢钥闯鲞@個不誠信行為付出了相應的代價。

  面對法院的判決,賣房人王先生先是不配合辦理過戶手續(xù),辦理過戶手續(xù)后,又拒不搬出房屋,企圖再要點“補貼”,但面對法院的強制執(zhí)行,他最終還是搬出房屋,為自己的不誠信行為買了單。

  失信方還可能承擔房屋差價損失

  事實上,在房價上漲時,不守誠信、惡意違約的可能是賣房人,但近期隨著國家對房地產(chǎn)市場的嚴控,也出現(xiàn)了因為房價下跌,買房人拒絕履約的案例。專門審理房產(chǎn)糾紛案件的北京西城法院法官田曉昕告訴記者,對于涉房產(chǎn)訴訟中不誠信的一方,法院在判決時,不只是會讓他們依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金,還會考慮房屋差價損失,以此加大對失信一方的懲戒。

  北京市西城區(qū)人民法院法官 田曉昕:如果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低,不足以彌補守約方的損失的話,守約方可以要求賣房人承擔一個房屋的差價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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